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已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录取理科类学生。在尚未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录取理科类学生。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已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尚未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学校所在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的省份,已投档至我校的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高考理科综合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以“先分数后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分数相同时,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课程均采用全英教学,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 分(满分 150 分)或 90分(满分 120 分)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在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的要求为:选测科目须达到AB及以上,必测科目须达到4C1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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