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专业加试和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六)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规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实行院校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如第一院校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录取。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八)学校确实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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