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七条 对于按院校志愿先后顺序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未录取满额,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志愿级差。对于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以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

  第八条 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优先”为录取原则。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考专业录取满额时,作退档处理。总分相同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依次排序。

  第九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十条 考生身体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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