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生源省(区)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时保证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十五条 录取条件: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区)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并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分类以各生源省(区)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源省(区)有特殊要求的执行生源省(区)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体检,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按学院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