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考试、自主招生等途径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时,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单独划线,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地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新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