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总分相同时,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结合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成绩认可各生源省(区)统考成绩;参加学校专业校考的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专业成绩以学校公布的校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广东省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省招生办的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关于校考专业,考生在我校取得所报专业的校考成绩入围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高考语文、英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在广东省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投档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投档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高考语文、英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