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对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所有进档考生在录取及确定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文史类按语文、英语、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英语、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预科类考生参照普通类专业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生源地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考生按统考(联考)成绩排序,排序后分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体育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英语、数学、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生源地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英语类、翻译专业及中英国际教育学分互认项目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无加试要求。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第二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指导意见》执行。 本科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科普通类专业空中乘务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无发音器官疾病;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二)空中乘务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175cm,男生身高172-184cm;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口齿清楚,发音标准,听力不低于5米;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符合空乘体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