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志愿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们学校的考生,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专业志愿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按专业志愿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
4、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有关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学校认可相关省、市的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总分为基准,兼顾专业志愿顺序。
5、招生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有文、体特长的学生,并优先考虑满足专业志愿。
6、对于北京市考生:在高考成绩(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考生分数(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按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部分文、理科专业实行文理兼收。
7、有“海军士官班”招生的省份,关于录取批次等问题按照相关招生省份的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8、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9、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10、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注意事项等录取手续全部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给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