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充分考虑各省经济发展及人才需求等因素,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1%,用于解决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
3、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经加分后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各生源省份各批次招生录取执行相应批次招生录取政策。
4、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10%之间。
5、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6、男女比例: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7、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新生进校后本科主要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专科统一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入学后需加试素描,不合格者转入同批次其它专业学习;舞蹈学、表演、舞蹈表演(舞蹈表演方向、体育舞蹈表演方向)、体育教育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cm(含)以上、男生身高170cm(含)以上。
8、舞蹈表演专业新生入学后按学校培养要求对该专业学生分舞蹈表演方向、体育舞蹈表演方向培养,其中,舞蹈表演专业方向学生在学校音乐与舞蹈学院培养,体育舞蹈表演专业方向学生在学校体育学院培养;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新生进校后按学校培养要求对该专业学生分能源与动力工程(汽车发动机方向)、能源与动力工程(水力机械及工程方向、水力水电动力工程方向)培养,其中,汽车发动机方向学生在学校汽车与交通学院培养,水力机械及工程方向、水力水电动力工程方向学生在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培养。
9、合作培养专业(高端技术技能型本科专业)
“高端技术技能型本科”专业为校企联合培养的公办专业,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我校开设“机械电子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程造价、土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五个高端技术技能型本科专业。学校该类型本科仅面向四川省招生,设置有单独的院校在川招生代码5509,单独划定投档线进行录取;该类型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在西华大学校本部就读,后三学年在联合培养学院就读。“机械电子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为西华大学与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培养专业;“工程造价、土木工程”专业为西华大学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培养专业;“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为西华大学与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港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培养专业。
10、普通类录取规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要求考生选考科目与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相符。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考生生源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选考科目考生。
(2)关于专业安排:学校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安排时,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3分、2分、1分、1分。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又无法满足其它专业录取条件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11、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1)学校认可生源省份专业统考合格成绩,文化成绩分别认可艺术类、体育类高考文化合格成绩。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合格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学校对进档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3分、2分、1分、1分。若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考试总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高低确定先后排序;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又无法满足其它专业录取条件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12、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西华大学2017年国家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和各省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13、少数民族预科及一类模式预科直升执行《西华大学关于民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14、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1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考生身份、考试成绩等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