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北京电影学院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招生简章中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进行拟录取。拟录取名单由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影视导演专业、表演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新媒体艺术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动画专业、漫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二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录音艺术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电影学专业。
第三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摄影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校定分数线、分数比值的计算公式为:
分数比值=考生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 100
※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以及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例如:在我校去年(2017年)的招生工作中,上海市考生使用“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浙江省考生使用“普通类一段线”(不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山东省考生使用“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海南省考生使用“自主招生线”(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
※ 对于个别省份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不一致时:高考文化课成绩比值计算办法依据考生所在省规定执行;对于考生所在省未做出相关规定的,分数比值计算办法为:【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艺术类高考文化满分×普通类高考文化满分】÷ 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 100。
※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其它补充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成绩并列:
①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录取时如果遇到专业考试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②按照文化成绩的分数比值排序择优录取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录取时如果遇到分数比值排序并列的情况,则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高职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戏剧影视表演专业高职(专科)层次的考生,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分省计划,以戏剧影视表演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还有其它补充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报考人物形象设计专业高职(专科)层次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分省计划,以美术类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做统一规定,则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高职专业具体的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录取原则等详见《北京电影学院2018年艺术类本科、高职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北京电影学院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款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款 学校在调档、分专业录取时,政策性加分均计入考生总分。
第三款 根据文史、理工类专业进档考生的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如果遇到考生总分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生源:
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限制要求。
※ 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江苏生源:
第一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
第二 进档考生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原始分+附加分+政策性奖励分+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排序。如果遇到该分数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含附加分)、外语、数学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含附加分)、外语、语文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