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参加招生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学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院按照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比例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1.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文理类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校企合作专业实行专业招生,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实行志愿优先。其他专业分数优先);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山东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www.sdzs.gov.cn)、学院招生网站(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634-626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