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面向湖南省考生的档案调阅比例将根据考生志愿的有效性,并根据湖南省有关政策适当调整。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该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学校认可其优惠加分,并参照其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的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原则执行。如所在省份没有规定的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二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学校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一般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