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三条 设立由校领导、纪检处、招就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高考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类录取;对口升学按专业、分段择优录取,特殊教育专业只录取山西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毕业生,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山西省幼师、职高师范类毕业生。
第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高考分数高低和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进行录取。
第七条 在录取专业时,英语教育专业考生不再进行口语测试。艺术类考生参加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文化课达线后,由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有关规定要统一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考核成绩合格,颁发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