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