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没有排名的省份,则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录取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

  美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美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和术科成绩分数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执行。

  (2)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按一定比例合成综合总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

  (3)未按综合总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各占50%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总分(综合分=术科统考分数×2.5+高考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综合总分相同时,术科统考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术科统考分数仍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至少为CC,必测为4C1合格。进档以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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