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三条:1、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院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优先满足专业第一志愿;对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优先满足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四条: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校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五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在专业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