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以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学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按公布计划进行调档,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当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院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考生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专业分配按照“同一投档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如果投档成绩相同,在录取专业时,文科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如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文综成绩),理科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如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理综成绩)。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均要求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时,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我院按照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如不符合专业要求,学院将调整其录取专业;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鉴于医学类等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学院建议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