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一)普通高考录取原则

  1、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3、设立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与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的,服从调剂,将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6、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省招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外语语种: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8、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对口升学招生

  1、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录取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招考中心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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