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使用我校专业考试成绩。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排序投档,学校分文理科类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非美术类专业分文理分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数或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依据考生志愿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照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和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学校在投档范围内,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

  第十八条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四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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