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院将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录取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或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进行分档。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达到录取标准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学院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分档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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