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编制年度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育实行职教师资、普教师资和应用型人才三位一体的分流培养模式。招生计划中标注“含职教师范方向”的,是指该专业设置了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的培养方向,录取该专业的学生,进校就读后,可根据个人志愿,选学“职教师资”培养方向,可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四章 招生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通过印发报考指南、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以及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网址:http://www.jxstn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jy.jxstnu.edu.cn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形式主要有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学生等,在不同省份分别设置有提前批次、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高职(专科)等录取批次,各批次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
一、普通高考
(一)提档原则
执行生源省(区、市)的提档政策,认可生源省(区、市)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
(二)专业录取原则
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平行志愿方式执行,即:先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档,再按各专业录取条件进行阅档以确定专业,不能确定专业的再进行一轮分档阅档,直至不能再次分配为止,多轮分档阅档后仍不确定专业的进行调剂或退档;过程中,每轮分档后确定各专业分数线作为下一轮分档成绩标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
(三)分数排队的依据
1.普通类: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时,生源省(区、市)分文理的,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以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不分文理的,按投档位序为依据比较。
2.体育类: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专业统考)的省(区、市),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3.艺术类:(1)本科层次: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专业统考)的省(区、市),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设有我校艺术类专业(省外)招生考试(简称:专业校考)的省(区、市),考生应取得我校相应艺术类本科专业合格证,不分文理按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测算方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30%+(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总分)×100×70%]从高到低排队,综合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2)高职(专科)层次: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的,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二、少数民族预科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科阶段考核合格后,学校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专业安排实施方案》安排专业。
三、高水平运动员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当年制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四、港澳台考生
港澳台招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当年制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港澳台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及专业特点,对部分专业的录取还作了特别要求的,除遵循上述录取规则外,还须符合当年制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部分专业录取要求》。
第六章 招生体检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报到注册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凡在《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经证实在招生考试、体检、录取等各个环节中存在舞弊或重大违纪行为者,学校将予以开除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八章 资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奖、免、助、贷、补”和“接受社会捐助”的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获得相应的资助。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十公开”、“六不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