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院不予录取。

  2.重申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院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院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予录取。

  4.左利者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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