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德智体三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性意见》执行。表演类专业有一定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省内普高统招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均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8年高考录取方案及录取进程进行。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省外考生的录取规则按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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