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对进档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分配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取,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