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按照与各省级招办确定的为准。浙江省、上海市按照省级招办2018年录取工作方案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各类别招生项目均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同时参考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传真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同时电话告知并确认传真接收成功,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原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可顺延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类),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类);不能满足所报志愿专业(类)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投档位次确定。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 BB,其他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上海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我校已公布的2018年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同位次及专业调剂录取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类)均无需口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体育教育(创新实验班)非师范生录取原则: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按照文化课、专业课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二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及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简章,按照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及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的相关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双语班(协作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若所在批次无相应科类普通类非定向参考线,参照提前批次相应科类普通类非定向参考线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