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英语专业限应试语种为英语(不加试口语)外,学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分数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一般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学校在山东省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专业清”的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3)学校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4)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出现成绩相同考生时,学校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5)学校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6)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学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摄影、服装与服饰设计等美术类专业,学校承认并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音乐表演(说明:声乐方向)专业只招收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进档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如有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4)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录信息发布: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