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政策执行,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未达到招生计划时,可继续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八条 学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实行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则按退档处理。
第九条 执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录取专业时以总成绩为准。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条 凡报考我校各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语种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