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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