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安徽大学在国家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或大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1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录取问题。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安徽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本专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第十六条 结合人才培养要求,有关专业限定录取条件如下:
本科: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专科: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七条 非艺术类专业或大类录取原则:
1.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所有专业或大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或大类志愿录取。专业或大类录取时采用各省高考排序成绩,未实行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或大类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文科依次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高考实考总分、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
2.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分专业或大类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大类志愿排队录取”。
3.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等级折算分按照A+为9分、A为8分、A-为7分,B+为6分、B为5分、B-为4分,C+为3分、C为2分、C-为1分。分数和等级折算分均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
4.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5.上海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所有专业或大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或大类志愿录取,服从考生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或大类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安徽省考生专业录取原则: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表演专业按照投档时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课成绩高的优先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主项成绩相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含政策加分)。
2.省外考生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予以投档,进档考生按照各省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含政策加分)。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原则:
1.报考“文化课单独考试”类别且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课合格线,予以录取。
2.报考“文化课统一考试” 类别且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
(1)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且有培养前途的合格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65%,予以录取。
(2)专项测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根据招生计划,按照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