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
第九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