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体制:学院招生工作在有关省招办(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依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并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录取规则:根据有关省投档有关规定,以统考成绩为依据,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有不诚信记录者,我院可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英语。无相关科目成绩和加试课程要求。
第十二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的加分项目,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我院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教育厅的要求,以有关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录取信息为准,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接受考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