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两步进行录取。第一步:依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一至第三专业志愿”的方法,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二步:未被前三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四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高考总分相同时,如有高考成绩排名,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高考成绩排名,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高考总分成绩较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按文化分权重占40%、术科分权重占6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时,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总分和体育术科成绩均相同时,文化课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文化课成绩排名,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科类顺序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本科层次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专科层次的,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的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选测科目的等级是AB及以上,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