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尊重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将依据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对加分或降分考生按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我院各专业的录取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