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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空军工程大学依据军委机关下达的分省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八条 空军工程大学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空军工程大学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为招生计划的100%,在顺序志愿投档省份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比例为准)。

  第十条 在政审面试合格、军检结论符合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符合空军工程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总分成绩相同考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高考改革方案,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达到BB。

  第十二条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军队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及符合《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优先录取政策。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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